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遠洋漁業條例修法三讀通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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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今天上午修正通過「遠洋漁業條例十四條之一、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」,

健全遠洋漁業規範,宣示打擊「非法、未報告、不受規範(Illegal, Unreported, Unregulated,即IUU)」漁撈行為零容忍!

 

►《遠洋漁業條例》本次修法重點

>涉及IUU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,其品項、載運或捕撈資訊,由主管機關公告之。

>基於國際條約、國際合作、打擊非法等理由,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特定國家、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。

>違反上述規定者,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600萬元至3,000萬元罰鍰, 一年內重複違規者,得加重處罰新臺幣900萬元至4,500萬元,並可按次處罰。

>我國漁船捕撈漁獲物為國產魚貨不受本次修法影響。

 

►修正通過《遠洋漁業條例》,是健全漁業的一大步

>遠洋漁業管理更健全:涉IUU魚貨不論進口或出口皆明訂禁止,且兩者裁罰額度相同。

>產業發展更永續:我國漁船捕撈漁獲物為國產魚貨不受影響,保障合法業者權益。

>打擊行動更有力:向國際宣示,我國打擊IUU漁撈行為零容忍。

>跨國合作更團結:與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(RFMOs)以及歐盟、美國及日本等主要市場國打擊IUU漁撈行為步調一致。

 

完善漁業從生產到貿易規範,是海洋國家的重要使命,

農業部也感謝立法院支持本次遠洋漁業條例修正,一起讓臺灣漁業環境更加公平、永續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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